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工程中心的名称为大数据协同安全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第二条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高技〔2021〕1022号”文件规定,工程中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牵头建设单位,联合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联合单位”)共同建设。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开展大数据安全的技术创新和推动产业进步;发挥好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助手作用,给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为国家开展大数据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工程中心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业务范围
(1)围绕数据驱动安全和保障数据安全两个方向展开关键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产品开发等工作,构建世界一流的大数据安全科研创新环境,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孵化创新技术和产品,促进我国安全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并结合真实场景和数据进行技术、产品和方案的实验验证;
(2)对大数据安全相关的国内外战略政策、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标准和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发布专业分析解读报告,给国家相关部委建言献策,发挥国家智库作用;
(3)针对行业领域和数字城市中典型的大数据应用场景,提供大数据安全顶层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并通过落地分中心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建设,护航数字经济安全发展;
(4)开展大数据安全培训服务业务,推动国家相关人才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重点做好做强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培养,积极开拓职业技能培训和全民素养培训;
(5)开展大数据安全测评和咨询服务业务,通过实网攻防、能力测评、差距分析、合规咨询和方案咨询,推进赢得网络攻防对抗的数字安全能力体系建设,推进国家、区域、行业和组织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
(6)开展大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研制与完善,推进在我国获得成功实践的国家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引领国际数据安全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7)构建大数据安全产业生态,形成协同创新机制,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生态力量不断提升我国大数据安全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工程中心采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运行和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理事会构成
(1)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指派的代表作为理事共同组成。各理事有权充分代表相应理事单位行使职权并对会议事项进行表决,各理事单位在指派和更换理事人选时,应当以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理事会;
(2)理事任期为4年,经理事单位指派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的,理事单位应及时指派新的理事,在理事单位新指派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13名,其中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10名;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高技〔2021〕1022号”文件精神,理事长由工程中心牵头建设单位代表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的工程中心联合单位代表担任,副理事长由工程中心联合单位代表担任。
第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职责
(1)理事会负责:
① 确定工程中心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② 确定工程中心重要研究领域与研究方向;
③ 修改工程中心章程;
④ 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及退出。
以上事项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2)常务理事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经营事务以外的重大事务决策,包括:
① 确定工程中心的研究经营管理计划;
② 工程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务。
以上重大事务须经1∕2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3)各理事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或其他有效表明理事意见的非书面形式(包括不限于视频、视频会议等)进行表决。各理事应充分履行理事职责,在通知的表决时限内发表表决意见,如未能在通知的表决时限内发表表决意见的,将默认为表决同意。
第九条 理事会管理
(1)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2)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场会议,情况特殊或经各理事同意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3)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召集会议职责时,由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4)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① 理事长提议;
② 1∕2以上的常务副理事长提议;
③ 三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经理事长同意。
第十条 工程中心主任
(1)工程中心主任:设工程中心主任1名,由工程中心牵头建设单位推荐,理事长聘任,报主管部门核准,每届任期4年;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经营事务的各项具体工作。工程中心主任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工程中心的研究经营管理工作(含法人实体化运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根据工程中心职责和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和业务部门;
③ 制定工程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④ 与工程中心日常经营有关的其他各项职权。
工程中心主任可以授权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等行使上述职权。
(2)工程中心常务副主任:设工程中心常务副主任1名,由工程中心主任提名,理事长聘任,协助工程中心主任开展工作;
(3)工程中心副主任:设工程中心副主任若干名,由工程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名,理事长聘任,协助工程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
(1)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2)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3) 委员:由理事单位推荐大数据协同安全领域内专家,经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工程中心聘任;
(4)任期: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5)职责:对工程中心的研究方向、技术路线和技术发展动态提供指导、咨询、建议,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年度工作、开放课题评审等。
第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
(1)委员:由理事单位推荐大数据协同安全相关领域专家,工程中心聘任;
(2)任期:专家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3)职责:对工程中心的研究方向、技术路线和技术发展动态提供指导、咨询、建议,评议工程中心的研究和工作成果等。
第四章 理事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和联合单位为理事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吸收业内优秀的、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等加入,有序扩充理事单位成员。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工程中心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工程中心的章程;
(2)有加入工程中心的意愿;
(3)在工程中心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技术实力;
(4)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与工程中心建设和业务发展。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加入程序
(1)由至少两家理事单位推荐,并提交加入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由理事长批准,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3)新加入的理事单位应指派一名代表,成为工程中心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
(1)优先获得与工程中心合作参与重大科研与产业化项目的机会;
(2)优先获得工程中心大数据安全科研创新环境和安全大数据的使用机会;
(3)优先参与工程中心举办的会议、论坛、沙龙、活动、闭门分享等;
(4)有义务尽最大可能在工程中心的大数据安全相关技术合作中提供真实应用场景和数据资源;
(5)有义务对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积极开展大数据协同,参与工程中心的研究工作;
(6)有义务与工程中心合作完成新技术的工程验证、示范工程建设及应用推广工作;
(7)维护工程中心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退出机制
退出工程中心的理事单位,将不再享有工程中心实体公司的股东身份及对应的权利义务,应及时配合实体公司办理减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手续。同时,工程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退出的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如有以下情形,经理事会讨论决议,经理事长批准,退出工程中心并解除合作关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停业、清算、解散、关闭、破产或正面临破产程序,或主动退出市场经营活动;
(3)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4)主动提出退出申请;
(5)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工程中心理事单位的情形。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经费来源:
(1)科研与产业化项目经费及相关补贴经费;
(2)理事单位自筹经费;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0日工程中心理事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工程中心的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月10日起生效。